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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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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实施答记者问

  (紧接一版)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而且这些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

  问:《处分规定》对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主体出现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这个问题《处分规定》中有明确的界定。

  (一)就领导而言: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就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又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就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而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问:《处分规定》对加强有关部门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调配合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当前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尤其是缺乏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应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为了加强各有关机关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就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为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我州对贯彻实施《处分规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要求,为保障《处分规定》在我州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特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把握《处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要将《处分规定》列入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加强对从事统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第二,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熟悉相关的统计法律知识,了解、支持统计工作,提高守法意识和反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觉性,形成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三,要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证《处分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移送案件材料、通报处理结果等方面的责任,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下,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违纪,故意扰乱统计工作秩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以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为实现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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