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城市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把吉首建成环境优美、文明卫生、治安良好、秩序规范的州府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吉首城区秩序、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吉首城区秩序、环境综合整治自2009年5月28日起实施。 二、吉首城区秩序、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为: (一)治安秩序整治。加强城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枪、涉爆、涉毒、“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二)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乱停乱靠、随意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城市非法客运和人为制造的交通混乱行为。 (三)市容环境整治。依法取缔城区环境污染源,整治环境污染行为;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依法对马路市场、户外广告、城区夜市、修洗车点、饮食油烟、燃煤锅炉、建筑垃圾和沿河两岸垃圾乱扔乱倒、污水乱排乱放、城市噪音污染以及乱鸣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四)市场秩序整治。规范市场设置,实行划行归市;规范市场经营,依法处理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饮用水源保护。依法对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家冲电力桥以上的峒河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钟家寨桥以上的万溶江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进行治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乱倒生活垃圾、农作物垃圾、建筑垃圾等。 三、凡违反本《通告》相关内容的,由公安、交通、城管、环保、规划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人民政府希望广大市民增强州府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吉首城区秩序、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讲文明、守公德、除陋习、树新风,共建和谐吉首、文明吉首、生态吉首、平安吉首。 特此通告 2009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