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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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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胡章胜
就《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实施答记者问

  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5月25日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胡章胜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在当今形势下,国家三部门联合制定《处分规定》有何重要作用?

  答: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有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突出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的单位和人员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或者为了完成任务“按计划报数”;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虽有原则规定,但由于对具体的处分幅度和处分权限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处分规定,导致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为此,国家三部门联合制定专门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整合和细化《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处分的规定,并补充规定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量纪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有哪些?

  答:《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处分规定》据此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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