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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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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最大一起贩卖假烟案在吉首结案
4人被罚1500万元 主犯林吉喜被判无期

  本报讯(记者  肖小明  通讯员  曾 妍)随着主犯林吉喜被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的我州建州以来最大一起贩卖假烟案已于6月12日圆满结案。至此,涉案范围覆盖福建、广东、湖南等地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购销网络被全面破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永海、林吉喜、林川凤合伙从福建省云霄县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往广东、湖南等地,销售金额532.12万元,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曾永海、林吉喜、林川凤商定利益分成,分工合作,共同获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永海负责联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购销渠道,建立了涉及福建、广东、湖南等地的购销网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以其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曾永海的辩护人当庭提出曾永海在当地热心公益、乐善好施,捐资助学,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吉喜积极参与并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犯罪活动,负责收货、发货、收款、转账等具体操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林川凤负责保管购销假冒品牌卷烟的账页、银行卡业务回单及资金监管,没有参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购进和销售的具体操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川凤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何道君伙同朱五忠从被告人曾永海、林吉喜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往湖南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金额126.69万元,被查获的尚未出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86.2148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何道君在伙同他人犯罪过程中,建立了遍及整个湖南省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购销网络,并租用仓库、购置车辆、雇请帮工,起主要作用,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州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林吉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永海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道君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川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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