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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1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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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法院执结七年“骨头案”

  本报讯(李绍成)7月下旬,在州委政法委、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的亲自督办下,吉首市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历时7年的执行积案,申请执行人石胜富用颤抖的双手接过当场兑现的8000元执行款时,不由得百感交集,热泪盈眶。

  1995年2月,石胜富应花垣县麻栗场镇政府的要求,供给该镇猕猴桃苗木8500株,价款28000元,双方约定货款于1995年3月10日前付清。付款日到期后,麻栗场镇政府以没有钱支付为由不予支付。此后,石胜富多次找麻栗场镇政府取款无果。2002年,石胜富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麻栗场镇政府偿还货款本息40000余元。2002年8月,花垣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麻栗场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石胜富猕猴桃苗木款28000元。但判决生效6年来,麻栗场镇历届政府均以是上届政府而非本届政府欠款为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数年来,石胜富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仍有本金3000元及利息未履行。

  这次集中“清积”工作开展后,州委政法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下大力气执结这一“骨头案”,州委政法委副书记宋新情亲自包案督办,并将该案交由吉首市人民法院执行。7月21日,州委政法委副书记宋新情、州中院执行局局长李国元与市法院执行人员不顾酷暑炎热来到花垣县,通过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考虑到麻栗场镇政府的实际困难,申请人石胜富同意麻栗场镇政府一次性支付8000元,放弃部分利息,麻栗场镇政府工作人员用私款垫付部分,8000元执行款当场付清。至此,这起长达7年的执行积案终于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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