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交警 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 据新华社重庆2月25日电(记者朱 薇)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案25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帮“保护伞”陈洪刚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6万余元以及财产差额部分584万余元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洪刚在任职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承接工程、办理特殊车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54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326万余元。 陈洪刚在担任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岸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黑老大”岳村财物共计5.8万元。陈洪刚对岳村的行为不进行依法处理,多次放纵岳村等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岳村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还查明,陈洪刚对58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洪刚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洪刚主动供述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洪刚因涉嫌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系自首,对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