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全国检察机关一等功集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的报道之三 本报记者 田际胜 通讯员 胡 毅 “法律是无情的,但检察机关要有人文情怀,要有法律的柔情,不能就案办案,不搞结案一了了之,要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凤凰县检察院检察长杨良文这样认为。 在执法办案中,县检察院尽可能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抓好延伸办案服务,对于案内、案外涉及的矛盾纠纷不回避、不推诿、不塞责,结合办案,积极调处矛盾,化解积怨,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困难与挫折,帮助当事人家属或受害单位实实在在地解决困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08年9月4日,当田儒仙拿到5.9万元补偿款时,感动得流下了热泪,并主动表示不再上访。 2007年5月5日,贵州省松桃县农民石兴文驾车路过凤凰“阿拉临时停车场”时,突然被害人刘喜喜超车,当刘喜喜的摩托车横翻在大货车前时,刘以石的大货车碰着其摩托车为由要求赔偿,遭到石的拒绝。于是刘便对石进行殴打,当石还手后,刘又电话邀来5人追打石。追打过程中,石被迫抽出水果刀将刘喜喜刺伤致死。该院经审查认为,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石不予起诉。 同年12月,刘喜喜之母田儒仙不服该院的决定,向湘西州检察院提起申诉,并表示如果得不到满意答复将继续上访。一次,中央领导到凤凰县视察,田儒仙得知情况,就准备拦截领导车辆上访。 对田儒仙涉检上访案,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息诉方案,做好案件的息诉维稳工作。 检察干警转换工作方式,由坐堂等访变为主动下访,深入到田儒仙家中了解其诉求和生活情况。他们得知,田儒仙家是一个不幸的家庭。她的丈夫几年前因车祸去世,没有得到赔偿,现其子又身亡,家里生活窘迫,田儒仙本人希望涉案的当事人石兴文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费。 检察机关一方面与县委政法委联系,为田儒仙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另一方面,无数次地到田儒仙家做说服劝解工作,但田儒仙就是不依不饶。经多方了解打听,办案干警得知本县一小学校长是田儒仙亲戚,在他们家族中有些权威,说话有分量。办案干警立即与该校长联系沟通,请求其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田儒仙的稳控工作。 2008年6月3日,检察机关与政法委、县教育局、县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接访了田儒仙及亲属,耐心解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耐心细致地劝其息诉罢访。经过几个小时的思想交流疏导,田儒仙终于稳定情绪,解开了心结,当即表示只要涉案当事人石兴文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就罢访息诉。 为了彻底解决田儒仙信访问题,副检察长杨胜平带领干警两次深入贵州松桃县与石兴文交流沟通,石兴文对田儒仙当前状况非常同情,表示愿从人道主义出发尽己所能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当田儒仙拿到5.9万元补偿款和低保证时,激动得流下了热泪,深为检察干警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她认为检察机关是她所遇到的办案最认真、最公道的部门。 2009年5月,一个晴朗的日子,凤凰县阿拉镇中心完全小学师生满怀喜悦的心情,自发组织了苗族花鼓舞表演,亲手送上“丹心维正义,真情护教育”的锦旗,以苗家最隆重的礼节对县检察院表示敬意和谢意。当天,县检察院为学校无偿捐助会议圆桌1套、办公桌8张、椅子65张。而这次捐助活动起因却是检察机关查办该校原校长张某某贪污案。 2008年4月1日,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案经侦查查明,2005年8月,凤凰县教育局增拨给阿拉学区二期“义教”工程的购置课桌椅费8000元,张决定不再重新购置新的课桌椅,而是在旧的课桌椅上喷印二期“义教”工程字样应付检查,用税务发票将该笔经费套取出来后,与其他6人私分了这笔经费,张分得1300余元;2007年春节前,县教育局增拨给阿拉完小办公经费20000元,在校财务室,经张决定,与其他3人将该笔经费中的10000元私分,张分得4000元;另外,阿拉完小在县新华书店购买教材及配套练习,张先后五次从县新华书店领得学校购书回扣10000余元,没有上交学校入账,私自占为己有。 2005年至2008年,张利用职务之便,个人贪污公款共计10000余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28000元,其中个人分得赃款16000元,张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被依法判刑。 在该案查处过程中,县检察院发现阿拉镇中心完小教学环境差,特别是办公设施还处于同等条件乡镇的落后水平。案件办结后,院党组没有沉浸在查处该案的喜悦中,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帮助这所学校,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便有了故事的开头一幕。 点点滴滴都是爱,一枝一叶总关情。凤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用爱心和行动诠释了新时期检察官的人文情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