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