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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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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站设备 被判7年重刑

  ●肖小明 胡家鹏

  

  在明知是正常使用的电力设备的情况下,仍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电力设备中的内置铜线等物,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5月24日,被告人陈虎(化名)、陈勇(化名)收到了龙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两被告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无钱用,被告人陈虎、陈勇便一起商量到贾坝水库发电站厂房内去偷铜、铁来卖钱。2009年12月,2人先后两次窜入该厂房内盗窃了一些废旧螺丝,并将一台电焊机撬坏。后2人又趁枯水期发电站没有发电之机,先后5次窜入该厂房内,将正常使用的3台发电机、两台PGT-11变压器下开外壳,撬取内置铜线等物,造成经济损失达255000余元。2人还盗取了两台高压计量箱中的铜和一台电焊机、卷闸门、一圈钢丝绳、导线和一些废旧螺丝(鉴定价值达10200元),共得赃款3000余元,后将赃款平分后挥霍。

  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且两被告在近一个月内先后7次进入贾坝水库发电厂房对正常使用的电力设备实施破坏性盗窃,有恃无恐,不顾公共安全,决定对2被告从重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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