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明 胡家鹏 在山上打猎时,不小心猎枪走火,自己打死了自己,其他一起狩猎的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龙山县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判决,判处提供猎枪的贾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00元,其余7名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00元。 2009年7月24日,游某等9名打猎爱好者分别乘4辆摩托车相约一起去打猎。到达地方后,游某要求其中的贾某和其他4人去查野猪的脚印,并要贾某把枪给他,用来和剩余的人守卡。狩猎期间,因天下雨,游某便去避雨,在走出岩坎时,所持枪支不慎走火将自己当场打死。 游某的妻子和子女将其他8名共同打猎的人告上法庭,诉称由于该枪是由被告之一贾某提供,且游某持枪是为了包括八被告在内的共同利益,八被告与其有相互照顾的义务,因狩猎所得利益共同分享,由此带来的风险就应当共同承担,要求八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和小孩抚养费共58317.5元。被告认为,虽然大家是共同打猎,赶野猪都是自发的,不是一个组织,大家没有共同利益,只是赶到野猪后“见者有份”,且打猎时守卡的人以及理脚印的人之间相互都隔得比较远,大家之间没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和能力,出事后大家出于人道主义都已出钱了,不应该再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狩猎是一个讲求团结合作的整体过程,八被告及死者明知其狩猎所用枪支系非法制造,严重缺乏安全性,且狩猎野猪有很大的风险,但他们仍合作狩猎,按照本地风俗,理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死者游某系成年人,在狩猎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其死亡自己应负主要责任,八被告应按公平原则适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