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琼 近日,由保靖县检察院出庭公诉,保靖县法院作出判决的张花高速27标段挖机偷盗案,以被告人程某、黄某获判重刑而告终。 2009年7月初,程某电话联系在张花高速路27标段开挖机的黄某,提出欲来保靖偷挖机,并答应给其分钱,黄表示同意。7月7日18时许,程某来到保靖,并与黄某联系。当晚21时许,程某窜至张花高速公路27标段,见黄某还在工作,便在一旁等候。黄某做完事后与程某见面并将所开挖机的钥匙交给程某。等工人散去后,程某来到负责守工地的游某所住的工棚与其聊天,并谎称自己是指挥部派来看守挖机的工作人员。23时许,程某在游某入睡之后,用黄交给的钥匙打开挖机驾驶室的门,将该台挖掘机内的电路板、显示器等物件盗走。 2009年9月下旬,程某再次与黄某联系。21日,程某窜至黄某工地,将加藤HD820-11型挖掘机的显示器、电路板及加藤HD921-111型挖掘机内的显示器盗走。22日,两人在吉首汇合并赶往长沙销赃,黄某分得1500元。经鉴定,被盗物件共价值达28800元。 2009年12月18日凌晨,程某在株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黄某在张花高速27标段项目部被公安机关抓获。 保靖县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黄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向保靖县法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于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通过合议、审理后,近日,保靖县法院对两盗贼作出如下判决: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