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彬华 因一时大意开车造成他人伤亡,事后主动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当事人显然已经触犯了刑律,但一旦进入刑事审判程序,他的家庭将面临解体,他的生活将走向迷茫……情与法,拉与推,罪与罚,似乎都陷入了两难。 如何能将这看似水火不容的矛盾与伤害减小到最低?永顺县检察院在具体实践中探索运用刑事和解,有效地化解了这一系列矛盾。自2008年以来,该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54件,占受案人数的8%,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或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金额近200万元,且无一人上访申诉,案件当事人满意率达100%,刑事和解更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我再也不用过提心吊胆的日子了” 1993年4月,犯罪嫌疑人毛某、向某(已被起诉)窜至永顺县艾坪乡约锡寨向北斗家,向某事先将向北斗家的围墙挖了一个洞,并从围墙洞钻入向北斗家,毛某在围墙外把风等候。向某将向北斗家里存放的老大哥牌香烟用蛇皮口袋装好后搬出来,毛某站在围墙上接应。第二天,毛某将偷得的价值3200元的香烟带回石堤镇放在彭某的家中,后来大部分香烟被向某处理掉。剩下的8条烟由毛某卖掉,所得80多元钱给一酒家结了账。 案发后,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毛某闻讯潜逃外地。然而,逃到外地的毛某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精神恍惚,每次只要听到警笛声就吓得躲起来。2009年6月3日,毛某到永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该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 对于此类案件,该院还是首次办理,因为前后时间差距16年,这期间刑法已修订过多次。同时,案件情节轻微,毛某属从犯,并且在这16年期间,毛某没有再犯。该院在处理此案件时,积极引入刑事和解程序。 该院派出检察员找到当事人的双方举行和解协商会,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并综合当时与现在物价的差价,合理地计算赔偿金额,最终两人和气地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那天,毛某流下了激动的泪水:“16年啦,我终于可以安心地过日子了。” “刑事和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该院公诉科科长杨柳青说,“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更需要的是物质恢复和心理恢复,而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给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同时,由于被告人真诚悔过,积极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使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 “是检察官帮我拾起了生活的信心” “如果不是检察官积极帮助我走出困境,我的生活不知道该怎么办。”回忆起那段惊魂的瞬间,王先玲泣不成声。 2008年11月10日,驾驶人杨清波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从张家界开往古丈。当车行至永顺县芙蓉镇木材检查站路段时,将公路右侧拖板车的行人吕江洪、王先玲撞到,造成王先玲受伤、吕江洪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越野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件移交到永顺县检察院后,该院认定全部责任在于杨清波,且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杨清波主动投案自首,且愿意向王先玲及其儿子吕永平赔礼道歉并赔偿他们的损失,希望能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该院通过讨论,遂召集被害人王先玲、吕永平及杨清波的家属商讨和解。然而,丈夫的去世,加之自己有伤在身,王先玲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拒绝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面对这种情况,该院坚持把释法、说理工作融为一体,采取“闻、问、换、化、促”方式,以理性、平和的工作方式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通过“闻”,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说,了解他的困惑和要求,并对案件背后的深层矛盾进行分析,初步确认刑事和解方案并合理预测难度;“问”,即摆明利害关系,试探性地提出和解方案并观察当事人的反应,搭建促进和解的沟通平台;“换”,即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化”,即对双方有和解意向但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的轻伤害案件,耐心、策略地解决分歧;“促”,即在充分保障被害方的经济利益、精神损失等方面及时得到补偿和修复的前提下,兼顾双方当事人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促成和解。通过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杨清波赔偿被害人王先玲、吕永平的损失22万元,并向他们赔礼道歉,王先玲、吕永平也谅解了杨清波的行为。 措施得力促进刑事和解 永顺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昌云说:“我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根据情节轻重来惩罚犯罪,坚决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并且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条件和标准,做到了和解案件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过程中,该院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的轻微刑事案件,多为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为主。同时,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即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和做到“三个保证”,要有明确的加害方和被害方;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自然人,并处于司法机关有效控制之中。“三个保证”就是保证不属于再犯、累犯、惯犯以及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性犯罪;被害人接受和解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以及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是出于真心和自愿。 在和解过程中,该院尽力在赔偿上依法律标准适当向受害人倾斜,并监督补偿落实到位。同时,加大与相关单位、学校、社区的联系,使其能够在对犯罪人帮教、矫治和犯罪预防中发挥主导作用,切实防止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的再次犯罪,巩固办案效果。 该院还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社区)基层干部中聘请了12名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优势,向双方当事人作出解释,阐明因果关系,分清法律责任,积极促进和解的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