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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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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盗走藏獒 被判徒刑三年

  ●胡家鹏

  

  一男子看上别人家里的藏獒后,想方设法翻墙偷回家自己养,结果事情败露,领刑受罚。近日,龙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今年23岁的黄某是一个残疾人,同时又是一个养狗爱好者。今年2月28日晚上6时,黄某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一居民家路过,发现该居民家养有一条獒犬。黄某多年养狗,对狗的的价值和特性非常了解。他知道藏獒的价值很高,而且品性十分忠诚,是狗中精品。黄某越看越喜欢,遂产生去盗窃该獒犬自己喂养的想法。当晚8时左右,黄某从自己家里拿了一人字梯来到该居民家外,利用人字梯翻墙入院将该狗盗走,藏在家中喂养。因为熟悉狗的习性,整个过程中,藏獒在黄某的“训斥”下既没有发出叫唤声也没有攻击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于3月2日将狗追回并退还给主人,经鉴定该狗系西班牙加纳利獒犬,价值为14000元。

  龙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失主的谅解,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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