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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4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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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刑拘”案
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王鹏启程返兰州

  12月3日,离开吴忠市前,王鹏展示《撤销案件决定书》。

  当日,记者在宁夏吴忠市采访了解到,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在收到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后认为,在给予王鹏1003.44元刑事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吴忠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吴海波表示,公安机关已经收到《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并将尽快研究处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称,经审查,10月15日,吴忠市利通区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诽谤罪,利通区公安分局于11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将王鹏刑事拘留至12月1日。利通区公安分局在此案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决定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

  据介绍,利通区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还将随同王鹏及其单位领导一同前往兰州,为王鹏恢复名誉。

  新华社记者  张 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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