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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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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石建军
就足额征收矿产品税费工作答记者问

  经请示州人民政府同意,2010年12月23日,花垣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标准足额征收矿产品税费。本报特约记者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政策及法律依据等,采访了花垣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石建军。

  问:矿产品税费征收有哪些法律及政策依据?

  答:矿产品税费征收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税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中“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要求。政策依据是《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花垣县矿山管理秩序有关问题的批复》(州政函[2010]66号)即“原则同意花垣县完善矿产品税费征收措施,确保矿产品税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标准足额征收到位”。现实依据是省审计部门多次对花垣县财政收入规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如果没有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矿产品税费,会导致上级政府税费流失等问题,严格要求花垣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矿产品税费足额征收到位。

  问:足额征收矿产品税费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首先,足额征收矿产品税费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费征收法律、法规的需要。近年来,因多种原因,花垣在矿产品税费实际征收工作中均没有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到位,导致部分税费流失。其次,足额征收矿产品税费有利于提高全州锰锌加工企业的竞争力。当前,我县的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远低于周边省市县,就锰矿石而言,周边县每吨比我县高80元至150元以上;加之,我县矿石品位相对较高,周边省市部分锰加工企业与我县矿区比邻,路程短、运费低等因素,从而吸引周边省市的企业到我县竞价收购原矿石,县内锰加工企业原料得不到保障。第三,足额征收矿产品税费,能有效遏制矿产过度开采、资源浪费等现象,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开发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一方面,可以淘汰部分小规模、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矿山整合和矿业提质转型,减少矿区环境污染;另一方面,能提高政府对矿区地质灾害治理、污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调控能力,有利于统筹解决矿业开采带来的突出问题。第四,足额征收矿产品税费,是进一步增强花垣县乃至全州资源型企业竞争能力和科技含量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花垣矿产品精深加工滞后,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企业发展后劲不足。足额征收矿产品税费,将促使企业围绕挖潜增效做文章,对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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