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州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规范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整顿的对象。2008年3月8日以后有融资性担保业务或融资性再担保业务经营行为的各类机构,包括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州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州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含2010年7月23日后,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规范整顿的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 三、注册地在我州,符合规范整顿条件的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于2011年1月21日前,持申请书、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当地县市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下同)申报登记。经县市政府金融办初审合格并报州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参加规范整顿。申报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到县市政府金融办索取。注册地在我州的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获登记确认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等资料,到州政府金融办办理登记。 四、参加规范整顿的担保公司,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其中,采取重组、合并方式的,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五、逾期不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未获确认的担保公司,不参加本次规范整顿,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须待我州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按照《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报批。 特此通告。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