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新时期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标志着我国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有了更为锐利的法律武器,对新时期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本报记者就新《水土保持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州委常委、副州长吴彦承。 问:《水土保持法》为什么要修订? 答:1991年《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轨道,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和水土流失状况的变化,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把促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水土保持的首要任务。而由于现行《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对水土保持统筹规划不够明确、预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够完善、重点预防和治理的区域及对象不够全面、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具体,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加剧水土流失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不够、措施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仍然时常发生,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对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巨大压力。各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更使得这些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总之,现行的《水土保持法》中许多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加以解决。 问:《水土保持法》修订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水土流失既是资源问题,又是环境问题。首先,党和国家关于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新的方针、政策,如坚持和贯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水土保持基本国策等,亟需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在今后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得到坚持和贯彻; (下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