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州水利事业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突破水利发展滞后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瓶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利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1、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城市和工业的血液,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将其作为一项战略工程来抓。 2、深刻认识加快我州水利改革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和水利基础设施严重滞后是我州的基本州情水情,突出表现为水利基础设施“老化、薄弱、偏小、不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艰巨,防汛抗灾减灾能力偏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等。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我州的心腹大患,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最大隐患,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加快我州水利改革发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要抓住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一号文件聚焦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从根本上扭转全州水利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局面,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水利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3、水利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力争使全州县城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州府吉首市城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重点乡镇、中小河流重要河段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全面完成中小型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防汛抗旱减灾能力显著提高;解决100万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42万亩,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以上;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17.5亿m3以内,其中地下水开发总量控制在1.2亿m3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0%;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0万千瓦以上;以水利普查为契机,全面构建湘西数字水利。 4、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抓好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力推进适度规模集中供水,带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面建设,建立健全饮水工程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乡镇有自来水,村村有放心水”。 5、加快推进城乡防洪工程建设。建设重点控制性枢纽水库;完成4个县市亚行贷款续建项目;完成19座小I型、150座小Ⅱ型病险水库,4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及骨干山塘治理任务;完成16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沅水干流、酉水及武水治理项目建设任务。 6、加快推进水源工程建设。开工建设吉首大兴寨水库,规划新建保靖县腊洞等15座水库工程,争取扩建广潭河等2座重点水库工程,积极做好古阳河、乌巢河水库、吉辽河水库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吉首南区跨流域连通等调水蓄水供水工程。 7、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扎实推进全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着力实施集雨节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新建集雨节水窖5万口以上、溪坝及山塘1万处以上;大力开展塘坝扩容清淤和沟渠疏浚;实施大中型灌区渠系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和田间渠系工程项目;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8、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加强防汛抗旱基础基层工作,着力建设县市、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服务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州、县市、乡镇三级防汛抗旱会商指挥系统。着力构建水文水资源、气象和水土保持监测站网体系建设,全州所有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00至5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全部设立水文站点,所有乡镇建立气象站点,不断提高雨情汛情旱情测报和预警能力。 9、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环境治理。加快推进以农业综合开发、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坡耕地治理、石漠化治理和革命老区水土保持等项目,进一步优化调整综合治理措施。 10、加快推进农村小水电建设。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市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启动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工程。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管。合理开发水能资源,抓好龙山落水洞、永顺洞潭等水电站及永顺、龙山风电项目建设。 三、进一步加大水利改革发展的保障措施 11、加大财政投入。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利的投入,投入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全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州、县市财政要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逐年增加投资规模。适当增加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州财政当年安排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200万元以上,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落实安排大型灌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及农村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补贴资金。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拓展来源渠道,扩大收入规模,确保基金全部用于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维护。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拓宽征收范围。从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县市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2011年起,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共同管理使用。按照《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要求,将水土保持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法足额征收水能资源有偿出让金等各类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优先安排水利建设。 12、多方筹资投入水利建设。整合土地整理、烟水配套、烟草水源性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移民后扶资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巩固退耕还林等各方面建设资金,重点安排水利项目建设。州内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可采用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等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加快组建州、县市水利投融资公司,完善融资平台,拓宽社会投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努力提高水利建设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得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下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