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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9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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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院对李明哲黄生用受贿案一审宣判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本报讯(妮 可)7月8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州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李明哲(正处级)、原院长黄生用(正处级)受贿两案,同时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李明哲、黄生用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对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州中院一审查明:1999年8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李明哲在担任州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乾州新区整体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及副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工程建设、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人事任免及调动安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至2010年初,被告人李明哲索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135万余元。

  2001年5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黄生用利用担任州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在医院药品及医疗设备购入、单位工程建设等方面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133万余元。

  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哲、黄生用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明哲在州纪委“两规”及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期间,主动供述其绝大部分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坦白并全部退赃,依法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黄生用被“双规”后,主动供述了绝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交代,且能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同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对州人民医院原副院长杨万刚(正处级)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吉首市人民法院查明: 1998年1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杨万刚利用担任州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要和收受药品供应商、医疗器械销售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9.4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但其在被州纪委立案调查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审判,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万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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