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月3日,中共中央统战部作出《关于确定“土家族”民族成分问题》的决定,同意湖南省委的意见,确定湘西的“土家”为单一少数民族。土家族作为湘西两个主体少数民族之一得到承认和确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区域自治的规定,土家族的自治问题提到了湘西苗族自治州地委的议事日程。1957年3月1日,经过近两个月的酝酿讨论,湘西苗族自治州地委向省委上报了要求联合自治的《关于筹备成立苗族、土家族自治州的初步方案》。 1957年7月17日,在广泛听取各族、各界的意见后,湘西苗族自治州地委制订并向省委上报了《关于建立苗族、土家族自治州的初步方案》。7月19日,中央统战部在长沙专门召开了湘西土家族区域自治问题座谈会。8月5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向国务院请示,成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8月6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召开第21次委员(扩大)会议,批准了《省访问团关于访问土家族工作的报告》,通过建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决议,决定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撤销湘西苗族自治州。会后第二天,即8月7日,省人民委员会成立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筹备委员会,湖南省副省长张孟旭为筹委会主任,省委统战部部长谢华、湘西苗族自治州地委书记、州长石邦智、地委委员彭祖贵、地委副书记赵德新为筹委会副主任,石元机等35人为委员,着手成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准备工作。8月21日这一天,湘西苗族自治州10个县根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筹备委员会和州地委、人委的统一安排,先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51人,其中土家族142人,占代表总数的31.5%;苗族127人,占代表总数的28.1%;汉族代表180人,占代表总数的40%。9月6日,国务院第57次全体会议通过,命令撤销“湘西苗族自治州”的建制,在湘西10县建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957年9月15日至20日,是湘西各族人民大喜的日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吉首隆重开幕。会议检查和总结湘西苗族自治州成立后的工作任务;制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简称人委)组成人员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选举石邦智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长,彭祖贵、赵德新、陈彦滨、龙再宇、田荆贵、石元机、黄穆如为副州长,董千祥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9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国务院批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宣告成立。与此同时,经湖南省委批准,撤销中共湘西苗族自治州地委,成立中共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地方委员会(简称地委),地委第一书记齐寿良,书记石邦智、副书记赵德新,常委张宏光、陈彦滨、王长运、张国权。 自此以后,在联合自治的构架下,湘西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州地委和州人委周围,团结一心、艰苦奋斗,共同探索新湘西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战胜无数艰难险阻,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成就。 (州委党史研究室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