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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1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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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检察院批捕首例扒窃犯

  ●文元江  习  明

  

  近日,吉首市检察院对一扒窃案犯罪嫌疑人梁某依法批准逮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实施以来,我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首列扒窃案犯。

  4月25日,犯罪嫌疑人梁某在街头扒窃被抓后,因盗窃数额未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公安民警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后就放了。7月5日早上6时许,梁某在吉首市火车站附近的公交车站,利用早上乘客多的机会,故伎重演,用镊子实施扒窃,盗得一妇女放在裙子口袋内的50元钱,逃跑时被在此蹲点守候的治安民警抓获。当办案民警向梁某宣读拘留决定时,他显得非常诧异,连连说没想到,同样的盗窃过去没事,不料这次只偷了50元钱却要坐“班房”。

  办案检察官解释,“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技术性强,多为屡抓屡放的惯犯。当前,扒窃犯罪多发,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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