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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1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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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
我州施行专项资金纪检组长监督责任制

  本报讯(记者 肖小明 实习生 彭雨昕)7月19日,州纪委、州监察局向各县市纪委监察局、州直各单位下发《专项资金纪检组长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各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这标志着我州纪检监察机关在财务监察工作中,变被动的事后监督、查处为积极的事前防范,增强了监督实效。

  根据《办法》的规定,全州设立纪检组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计划分配、拨付使用等程序,必须接受纪检组长的监督;专项资金拨付实行会签制,未经纪检组长会签,单位财务不得办理拨付手续;纪检组长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在财政专户内封闭运行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监督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组长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单位予以纠正,如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办法》规定,纪检组长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致使所在单位所管理的资金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或有意规避纪检组长监督,或对监督意见不落实和不整改,造成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出现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州纪委、州监察局将于今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集中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好或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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