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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3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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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三案 家和社会安

  本报讯(记者 肖小明 通讯员 章 雪)“5年了,是你们了却了我最大的心愿!现在一家人的矛盾化解了,家庭和睦了,家里和租房人的纠纷也了结了,真的非常感谢你们!”近日,90多岁的聂某握着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代建的手连连道谢。至此,州法院一纸民事调解书,圆满解决了聂某与其长子张甲(化名)的赠予合同纠纷案。

  2003年,凤凰县城居民聂某与其长子张甲签订赠与合同,将地处沱江镇正街上的房屋赠与给张甲,条件是张甲负责聂某的生养死葬,房屋租金归聂某所有。当年,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张甲名下,张甲按约定给弟弟张乙(化名)、张丙(化名)各补偿6000元。2006年12月,聂某以张甲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其诉至凤凰县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产。

  凤凰县法院审理认为,聂某诉请的理由不充分,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聂某不服,上诉至州法院。

  聂某又状告凤凰县房产局房屋产权登记错误,提起行政诉讼。小儿子张丙以聂某的名义出租房屋,遭到张甲阻拦。承租人交了房租,又无法经营,便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把张甲、张丙、聂某3人告到凤凰县法院。由此,母子如同路人,兄弟积怨很深。

  此案一审两次审理,又被发回重审,到二审时已逾5年。主审法官李代建了解到这3起纠纷产生的根源是房屋背后经济利益的分配。他多次赴凤凰当事人家中释法析理,跟几个儿子反复做工作,从法律上、道理上、情理上进行耐心说服。

  李代建的执著感动了当事人,他们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争议的房屋归张甲所有;聂某的生养死葬归张丙负责;张甲补偿聂某31万元,钱归张丙保管。承租人随后给张甲垫资给付了31万元。

  聂某诉凤凰县房产局房屋产权登记错误及承租人诉张甲、张丙、聂某租赁合同两案,随后也相继撤诉。

  5年纠纷,3起诉讼,这场火药味十足的家庭赠与合同案,终于在州法院法官的调解中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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