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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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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州新闻采访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新闻宣传环境,现将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发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摘编并公告如下:

  《规定》第一条指出:“新闻采编人员要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规定》第二条指出:“新闻采编人员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规定》第三条指出:“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规定》第九条指出:“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规定》第十条指出:“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希望州内外新闻工作者认真遵守,同时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加强监督。

  

  中共湘西州委宣传部

  201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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