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红梅 在我国政权体系中,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政府,是中央政策在农村最直接的贯彻者和体现者,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乡镇政府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具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等七项职能。 然而,现行的乡镇政府普遍存在“没钱、没权”的困境,难以承载法定的乡镇政府职能。笔者认为,建设新农村,应放权让利于乡镇,切实解决乡镇政府责任过多权力过小的问题,建立责权利相对应,相统一的行政运行机制,解决无钱办事、无权执法的问题,从而增强乡镇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放权于乡镇 将“七站八所”、学校、卫生等单位干部人事权下放给乡镇,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工作考核、表彰奖励等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县或县级部门备案。 理顺乡镇条块关系,垂直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纳入乡镇考核体系,接受乡镇党委统一领导。 在机构编制限额内,突出各乡镇特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党政办事机构和乡镇管理的事业机构,重点向农业服务、村镇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倾斜。 建立乡镇工作年限与级别待遇相配套的激励机制。 扩大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实施兴乡强镇战略,赋予乡镇更多的决策自主、收益分配、资源使用、社会管理等权限,切实增强乡镇的自主发展能力。按照“依法下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县直部门通过授权或委托的形式,赋予乡镇部分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 凡从事社会服务和为村民服务的事业单位,权力下放给乡镇管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强化乡镇统一管理本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乡镇建设。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按市场方式运作,吸引社会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乡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工贸小区建设,并赋予乡镇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的审批权限。 把简政放权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解决制约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与增强乡镇政府效能结合起来,把用好用活事权与强化责任结合起来,着力破解制约乡镇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减少审批层次,简化审批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让利于乡镇 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巩固基层政权、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稳定”的乡镇职能定位,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体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用、乡财乡理。 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在保持县乡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将财政收入增量部分向乡镇倾斜。 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乡镇财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凸现,必须建立和完善解决乡镇财政困难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赋予乡镇财政分配权,乡镇财政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积极性,提高乡镇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对直接向农民和农村服务的资金,应由乡镇管理和支配,从而加强乡镇和农民的密切联系,增强乡镇对农民的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