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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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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炮头”不到现场仍构罪

  ●肖小明  王 甜  谢池勇  韦 佳

  

  欠账无力偿还,便想到盗窃“炮头”抵债;债主为顺利收回欠款,竟邀约同伙帮其偷盗,虽不到盗窃现场仍然构罪。近日,古丈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龙甲(化名)、龙乙(化名)涉嫌盗窃罪,因归案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龙甲、龙乙不予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无力归还龙丙(化名,已取保候审)的欠款,便向其提出以自己所在公司摆放的一台挖掘机破碎锤(俗称“炮头”)抵账,龙丙同意。当晚,龙丙联系吊车司机舒某叫其帮老板(指李某)去古丈拖“炮头”,约定在吉首市水果市场新桥会合,并邀约犯罪嫌疑人龙甲、龙乙等人一同前往。在等候吊车司机的过程中,李某给车上3男子进行了分工。吊车到达会合地点后,李某上舒的吊车,龙丙借故下车离开,与龙甲、龙乙乘坐另一台小轿车先走,其吊车跟随在后前往古丈。龙甲等3人明知李某是去偷“炮头”,借故开车前往永顺县芙蓉镇加油站加油,李某及吊车司机夫妇驾车前往古丈县罗依溪镇某公司内将“炮头”吊上吊车盗走。之后,龙丙、龙乙、龙甲3人驾车带领吊车司机将“炮头”运往吉首市己略乡,并将“炮头”藏于龙丙弟弟的矿车上。案发后,被盗“炮头”已追回。经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挖掘机破碎锤价值1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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