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法官倾情调解 巧化医患纠纷 ●肖小明 黄 蕾 方 玲 吉首市人民法院林业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调解由被告某医院补偿原告向某经济损失22000元。至此,一起双方纠缠了5年多的医患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2007年5月,向某因跌伤骨折入吉首市内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开发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出院后,向某先后在3家不同的医院检查发现:其原手术植入的钢针断裂,左股骨头坏死。司法鉴定结果认为,向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医院方存在处置不当及选用内固定器材质量低劣等过错。向某与该医院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后,于2012年6月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诉讼中,医院方对向某自行委托的鉴定不服,经双方协商同意,由法院委托的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向某在该医院诊治过程中,医院方有无明显医疗过失行为,目前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伤残。对于钢针断裂原因,鉴定中心认为与多种因素有关,建议法庭经调查后作出判断。 根据两次鉴定结论,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庭后调解,运用法理、情理消除原、被告之间长达5年的心理对抗,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在承办法官细致入微的倾情调解和耐心疏导下,向某多年的怨愤情绪得以缓解,放弃了索要较高赔偿数额的请求。医院方也愿意给向某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方于协议达成当天就把补偿款交到了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