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明 胡家鹏 符 彬 日前,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逃税案件,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因犯逃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按完税价格的6%先后从外地购买了6份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格共计5944719.49元,共付356683元买票费,税款金额共计1011622.31元。向某用这6份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龙山县国税局抵扣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款1011622.31元。案发后,被告人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采用欺骗、隐瞒手段,用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其公司应缴税款,逃税1011622.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向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