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明 唐 波 章 雪 4月中旬,申请执行人李某不远千里从北京专程给泸溪县人民法院送来一面“公正廉洁、人民满意”锦旗和一块 “热心相助、弘扬正气” 牌匾,对该院公正司法表示谢意。 李某是北京市中瑞恒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2009年10月与泸溪县王某合伙投资成立湖南瑞峰公司,并出资200万元,在王某与其女的林峰公司内建成一座4300千瓦硅锰合金电炉。在其后的生产经营中,李某与王某产生矛盾。2010年5月,李某通过泸溪县经济局协调,将所持瑞峰公司股权以200万元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52万元后,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剩下款项。李某便一纸诉状将王某告至泸溪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1年4月13日达成协议,王某自愿以每季度支付20万元的方式支付125万元给李某。但王某在支付了第一个季度的20万元后消失了。 2011年10月30日,李某向泸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在签订协议后,王某迅速把瑞峰公司转让给其女,并以检修为名把瑞峰公司的4300千瓦硅锰合金电炉内价值53万元的铜配件拆除变卖转移。鉴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且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泸溪人民法院依法对查封的电炉进行了评估拍卖,以拍卖保留底价38万元的价格进行依法抵债。李某联系某公司准备拆除电炉时,遭到工人阻工。 今年3月25日,泸溪人民法院组织执行法官等25名工作人员对电炉进行强制拆除。对此,王某主动打电话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协商。其后,王某把锅炉卖后将所得款给了李某。一件历时2年多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