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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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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执行

  本报讯(记者  肖小明  通讯员 龙仕勇   麻召玉)5月4日,凤凰县社区矫正人员麻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拒绝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教育,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1年4个月的裁定。这是我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执行刑罚。

  现年18岁的麻某某是凤凰县两林乡吾斗村人,2011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10月25日止。麻某某在两林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一直未能按时到当地司法所报到,不参加社区矫正各种管教活动,并在没有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广东等地务工,虽经县、乡两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其家中耐心劝诫,但麻某某依然我行我素,拒绝认真改造。为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该县司法局将其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证据材料和撤销缓刑建议书送达原审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麻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裁定宣布后,麻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据了解,社区矫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监外执行措施,同样是对犯罪行为的刑罚。麻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而被收监执行,对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与教育作用,为我州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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