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明 符 彬 一烟农为了牟利,竟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伙同他人非法收购贩卖烟叶,结果害人害己。近日,龙山县法院对杨某非法收购贩卖烟叶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湖北来凤人朱某、李某为杨某出资在龙山境内收购烟叶并运至来凤贩卖。当年9月,杨某在一个星期内就以82456元的价格收购龙山某乡镇5户烟农家的烟叶4336公斤,并将这批烟叶押运到来凤县,再联系朱某在某烟草收购站贩卖,扣除成本获利37544元,杨某从中获得报酬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龙山县法院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保障正常的烟草经营秩序,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