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小明 通讯员 肖彬华)8月29日,州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从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民事行政检察等职能方面提出18项具体措施,重点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外来企业的改革、创新、发展,以及当地招商引资做好服务工作。 据了解,服务的方法和途径主要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制假售假、侵占资产、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破坏企业生产、聚众扰乱企业秩序、寻衅滋事、强揽工程、以暴力手段收取“保护费”和强迫交易等黑恶势力犯罪,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依法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便利,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严重破坏投资环境、破坏企业生产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为企业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同时,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和交流,经常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并充分运用预防咨询、预防调查、检察建议、行贿档案查询等形式,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活动,帮助企业有效减少和防止企业内部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企业管理机制创新,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对于涉企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妥善处置,并为企业建立信访“直通车”,对凡属企业的申诉,一律纳入“首办责任制”,实行专人负责、限期办结等服务机制。 《意见》还对自身执法办案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对于在办理涉企职务犯罪或经济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八个严禁”的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任何检察人员非因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行使检察职权。在办案过程中,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尽量以非公开方式,并坚持做到五个“不”:即不轻易开警车、着检察制服到企业调查,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不间断企业指挥系统,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注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