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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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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法院上门兑付执行款

  本报讯(符  彬)近日,李某在龙山县人民法院法官的陪同下,将12万元现金存入他在该县新城街道办事处信用社的账户。李某皱了3年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

  2009年10月的一天,李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途经龙山桂塘镇S312线沙坝坪路段时,与从里耶方向开来的柴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刮擦倒地,李某受伤,柴某驾车逃逸。龙山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事故系柴某操作不当引发,且柴某逃逸,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导致李某左股骨骨折、左髌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至2012年李某先后四次入院治疗,至今未愈。李某家住农村,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受伤后无法劳作,家里断了经济来源,加上医疗费用和赡养老母亲,一家人陷入困境。

  2012年,李某将柴某告上法庭。因柴某逃逸无从查找,判后执行存在巨大困难。承办法官了解到柴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系河南周口牌照后,辗转奔赴河南周口,在当地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帮助下,证实了柴某的三轮汽车在周口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后李某追加该保险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近日,龙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柴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4.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2.19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将12.19万元执行款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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