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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赔偿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长沙10月6日电(谭旭燕)湖南省政府国庆期间披露,《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包括申请程序和材料不齐需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严格财政支付禁止“私了”等细则。

  据悉,湖南省即将实施的相关规定所涉国家赔偿范围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办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办法》指出,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997年湖南发布的旧规定要求,“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3个月内再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而将于12月1日实施的《办法》中,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审核后及时核拨转变为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按时支付。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国家赔偿出现“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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