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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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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强制执行
一起个人强占国有土地案

  本报讯(彭书凤  包华园 彭艳)日前,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依规一举拆除迁陵镇朝阳社区居民彭某修建在该县商务局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水池、简易建筑和堆放的水泥砖等,彭某强占该县商务局3年多的一块国有土地得以恢复。

  据了解,1986年,该县原梅花乡朝阳村修建涂料厂,征收了彭某前妻兄长贾某的承包田,并给予了征收款。同时,彭某房屋北面有一厕所,涂料厂与彭某协商,用该厂征收的承包田与彭某修建在贾某承包田范围内的厕所及旁边的空闲地进行永久置换。1992年,涂料厂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年,涂料厂停产,原梅花乡朝阳村在涂料厂范围内重新组建钉子厂。2008年5月,该县商务局与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现在迁陵镇花井村签订征收协议,征收了钉子厂的土地。商务局在依法征收钉子厂土地过程中,四至界限已经得到相邻方包括彭某在内的现场签字认可。2009年6月,该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彭某2010年以来强占的土地在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证登记范围内。此前,对彭某强占商务局土地问题,该县多个部门已多次做其工作,并且商务局两次诉讼该县法院,申请判决。面对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彭某不予履行,仍然阻拦消防通道建设施工,为保证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该县法院故此给予强制执行。期间,该县法院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检察院、迁陵镇、朝阳社区、花井村相关负责人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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