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机动车驾驶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凡在2013年10月21日吉首市文明交通安全大整治第二次集中统一行动以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将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4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