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不慎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各一本,证号为事证第143312200629号,特声明作废。
(注:2014年3月3日在《团结报》二版刊登的遗失公告中的落款单位“泸溪县永兴场乡人民政府”应改为“泸溪县永兴场乡水利服务站”)
泸溪县永兴场乡水利服务站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