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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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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精神病发纵火焚屋
检察机关提请强制医疗

  □以案释法

  男子精神病发纵火焚屋

  检察机关提请强制医疗

  ●阳金爱     廖振宇  

  

  吉首一精神病人纵火焚毁屋,造成经济损失约12万元。4月中旬,吉首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

  2014年3月7日,石某用食用油及衣物引燃大火,焚毁自家房屋并殃及两户邻居,造成经济损失约12万元。经调查,石某三年前便精神失常,有严重的受迫害臆想倾向,时常胡言乱语。在纵火前两天,石某因怀疑父亲往菜里投毒,竟将父亲右手砍伤。全家恐与其同住而暂寄亲戚家,石某独自在家,遂发生了此次纵火事件。

  案发后,经省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

  吉首市检察院认为:石某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纵火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有精神分裂症,如果不继续治疗,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吉首市检察院向法院依法移送了强制医疗申请书。

  据悉,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做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而对精神病患者来说,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能有效避免精神病患者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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