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男子精神病发纵火焚屋 检察机关提请强制医疗 ●阳金爱 廖振宇 吉首一精神病人纵火焚毁屋,造成经济损失约12万元。4月中旬,吉首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 2014年3月7日,石某用食用油及衣物引燃大火,焚毁自家房屋并殃及两户邻居,造成经济损失约12万元。经调查,石某三年前便精神失常,有严重的受迫害臆想倾向,时常胡言乱语。在纵火前两天,石某因怀疑父亲往菜里投毒,竟将父亲右手砍伤。全家恐与其同住而暂寄亲戚家,石某独自在家,遂发生了此次纵火事件。 案发后,经省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 吉首市检察院认为:石某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纵火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有精神分裂症,如果不继续治疗,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吉首市检察院向法院依法移送了强制医疗申请书。 据悉,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做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而对精神病患者来说,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能有效避免精神病患者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康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