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机动车驾驶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凡在2014年1月1日以来因交通违法被暂扣的各类机动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将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4年5月14日 公告 我管理所不慎遗失由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坪信用社签发的三张转账支票,票号分别为4020432500066651、4020432500066661、4020432500066664,特声明作废。 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 2014年5月14日 遗失公告 我工程队不慎遗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一本,证号为433123000006199,特声明作废。 凤凰县顺德水利水电工程队 2014年5月14日 遗失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