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果 张承印 彭元伟 5月26日上午10点,保靖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县“5·20”扰乱单位秩序案案情。 5月20日,保靖警方快速出击,查处一起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当天上午9点,保靖公安局接警,有人在保靖县迁陵镇原钉子厂旁一工地上持刀阻工。接警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事发地进行处置,并就事件展开调查。 经查,2011年5月20日,县商务局开始实施“梅花农贸市场一钉子厂公路工程”,工程承包给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队在施工至原县钉子厂前三岔路口时,二月坡社区居民彭某某认为工程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不允许施工。2011年8月11日,县商务局将彭某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彭某某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行为。保靖县法院经过审理,2011年10月18日判决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州中级法院。2012年6月13日,州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裁定。2014年5月20日上午9点,在施工方进行施工时,彭某某及其儿子彭某,再次阻工。该县政法委、公安局、商务局工作人员多方做工作,彭某某、彭某仍不听劝阻,从家中取出装有约为6公斤的汽油桶跑到施工方挖机上,将汽油倒在驾驶室外,手持打火机欲点燃,商务局工作人员制止,被彭某某手持一把弹簧刀追赶。 彭某某、彭某二人无视法律法规,恣意妄为,采取过激行为进行阻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警方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县公安民警将二人带离现场,并依法作出对闹事的违法人员彭某某治安拘留10日,对彭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