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2014年3月1日之前被我队依法暂扣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因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前来我大队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前来我队接受处理,我大队将依法对暂扣车辆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花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4年7月8日
关于对暂扣机动车辆
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