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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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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洪灾受灾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 (记者 谭必文 通讯员  李再兴)我州洪灾受灾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7月17日,记者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这是该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办法积极执行的一项惠民措施。

  当天,该中心向各县市管理部发出通知,此次在 “7·15”特大洪涝灾害中受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家庭成员(含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用于解决家庭生产生活困难、重建家园。

  该中心规定,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灾职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提取;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灾职工,只要贷款逾期连续不超过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含6期),且抵押物足值(抵押物价值大于贷款余额)也可申请提取。符合条件的职工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一次性提取家庭成员(含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可全额提取,账户内只要保留人民币10元即可。

  为切实便民利民,服务受灾职工,该中心还简化了提取手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要带齐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含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洪灾受灾损失情况和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调查属实后即可提取。同时房屋受灾严重的缴存职工,可到管理部申请自住住房(门面除外)大修贷款,只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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