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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1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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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就地救助安置的思考

  张青春

  当前,我州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做法是协助返乡,包括帮助联系流浪乞讨人员家属来站接回,寻亲以及资助、护送等。这也是我国在临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方面的一贯做法。    

  从实践角度看,大多数求助人员是有返乡意愿的,也能够顺利地接受救助站的帮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还有一些人外出流浪的原因,是他们不想回去或者不能回去,有的为了打工谋生而外出,有的因自身、家庭和当地政府解决不了他们的实际困难而外出流浪。这些大多不愿返乡,尤其是后者,基本上都是特困的长期流浪人员。对于这部分人,简单的返乡既解决不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也很容易形成重复流浪,造成救助与安置的脱节。如果放任不管,也是对当事人及社会的不负责任。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安置,已成为当前工作的难点。    

  近年来,不少救助管理站,包括州救助管理站,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帮助有劳动能力和有需求的务工人员找工作,对智力障碍和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进行长期救治安置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笔者认为,首先,就地救助与安置的社会意义在于我国历史上就有类似做法,对社会发展也曾发挥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当然,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为他们提供土地等生产资料,但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人力资源运作,解决了他们的生存问题,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其次,在当前深化改革关键时期,把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家可归的人作为我们救助的重点,体现关注民生、重视民生、解决民生的宗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家可归的人处于社会最低层,作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成员,他们也理应享受到经济改革的成果和社会发展的阳光。

  从目前情况看,流浪乞讨人员的流入地大多是发达的城市,流出地大多是边远贫困的农村,将群众的困难消化在流入地,既解决了个体问题,也是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扶持,是城市对农村的返哺,是缩小贫富差距和地区差距的实际举措,同时,通过就地救助安置,使他们不再流浪,将在社会上起到示范的效果,流浪乞讨人员也会自愿走进救助站,使救助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就地救助与安置,针对的是那些生活无着落的困难群众,不仅能够避免他们流落街头,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区别其假困难甄别强讨恶要的有效途径。同时,我们救助了这些真正困难群众后,那些打着困难的幌子骗乞恶讨,或者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就要显现出来。当然,接受就地救助安置的前提是自愿。 

  就地救助与安置对救助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促进作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具体操作上,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人因地而宜和自愿的原则,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分类救助、分类管理,不断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

  一是为有劳动能力和劳动需求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务工服务,如为他们提供用工信息,帮助联系工作,为他们提供劳动保障、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与政策辅导。二是设立类似敬老院的安置机构,由政府给予房屋设施与资金支持,募集社会捐助,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智障、精神病、危重病而无生产自救的,又不能返乡的,实行就地救助安置,提供基本生活服务,标准严格按照救助政策规定,受助的人一定具有自救或别的他救途径,应当任其或者督促其离开。三是设立类似农场的安置机构,国家立项,投入资金对一些返乡后无生产自救条件的暂时安置其中,在自愿的基础上安排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四是推广流浪儿童类家庭安置模式,解决流浪儿童安置难题。在管理上,可以充分利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审核求助者资料,把好入口关,防止钻空子。

  尽管就地救助与安置目前只是一个初步设想,但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城乡全面低保的实现,以及地区、城乡之间差别的不断缩小,就地救助安置更有大的作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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