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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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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周承林同志:

  我局自2014年5月10日,给予你电话通知后,至今未回原单位上班。特在此公告:请你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单位说明情况。如逾期不归,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永顺县林业局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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