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机动车驾驶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趔》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凡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暂扣机动车辆的当事人,请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及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车辆,经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