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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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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要不得
法院判决挽损失

  ●张 增

  

  银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将钱款划错的事例不少见,得利的群众不要认为是天上掉馅儿饼。近日,保靖县法院就判决被告李某某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银行。

  2014年1月,被告李某某到原告龙山农行里耶分理处办理业务,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致使李某某借记卡上资金未做下账处理,便为李某某办理了定期存款单。银行工作人员将借记卡和定期存款单交付给李某某后,由于李某某保管不善,借记卡丢失,导致借记卡上资金于当天被他人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分几次取走。后龙山农行要求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资金,李某某以卡内剩余被他人取走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被告李某某有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的义务,并承担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责任,故保靖县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银行,并承担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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