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企业: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32)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98号)要求,2015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对象为工业企业,首次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主要指标及收费标准为:化学需氧量230元/吨、氨氮260元/吨、二氧化硫200元/吨、氮氧化物200元/吨,征收方式为一年一次,也可一次性交清5年有偿使用费。 二、已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分配指标的工业企业,请于2015年8月31日前到花垣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视为主动放弃初始分配指标,分配指标将由州交易中心收回。 三、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指标的工业企业,请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我局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不按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并可作为企业环境违规行为纳入评价,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环境风险”;未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将不受理环评审批。 特此通知 花垣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8日 花垣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有偿使用及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