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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2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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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法院执结村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案

  ●记者 付丹 通讯员 刘昱林 袁华

  

  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村民彭某林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一案。

  2011年2月,彭某林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该村高速公路连接线旁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经该县国土局立案调查,该违法建筑房屋于2011年11月建成竣工,占地面积155.1平方米。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该局先后依法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某林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2015年6月29日,该局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彭某林建房宅基地属非法购买而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彭某林于规定日期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交纳罚款3102元。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和教育协调,彭某林收到法院裁定书后搬离了违法建筑房屋,法院依法及时对违法建筑房屋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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