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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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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商局重拳整治
汽车销售合同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  童光丽  通讯员  胡征平)“汽车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是常见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今年以来,州工商局就对全州汽车销售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利用合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较好成效。

  专项检查中,州工商局对全州的汽车销售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了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企业与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强制消费、强制服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共检查汽车销售企业(4S店、专营店)40家,检查合同百余份,发现20家汽车销售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存在有霸王条款。工商部门整理归纳出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几大问题,分别为:违约责任不对等;限制退车权利;质量问题“只修不赔”;扩大解释“不可抗力”;价格变动条款藏陷阱;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从而排除消费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力;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交付前消费者需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卖方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目前,共立案处罚15起,罚没30余万元,同时开展行政指导汽车销售行业、企业纠正存在问题的格式合同条款10条,并组织销售企业学习,督促其完善汽车销售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公平订立合同,公正处理汽车销售纠纷。

  工商部门提醒购车的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各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犯时,可到工商部门举报或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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