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霞 非法开采矿产,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7或8月经口头协商,决定采取合伙入股的形式,在泸溪县解放岩乡都蛮村满陇田碳质页岩矿区开采碳质页岩。期间,泸溪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曾多次责令其停止开采,并2次下达书面停止非法开采通知书,但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不予重视,仍继续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经鉴定,陈某某等人在都蛮村满垅田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442826元。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破坏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乙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三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以案释法 |